开发争议

离职删文件被判赔13万引热议,员工泄愤删除数据要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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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员工离职前擅自删除公司电脑内100G设计文件,经鉴定造成公司损失13万元,法院依据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与过失相抵规则,认定员工存在主观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公司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损害扩大有过错,最终酌定赔偿1 8万元。此案警示劳动者离职时应理性交接,不得损毁公司数据资产。

离职前删除公司文件,造成公司损失高达13万...

  员工离职前

  删除公司电脑文件

  造成公司损失13万元

   案情回顾

  2021年起,甲公司聘请刘某担任设计师,为其设计标签、宣传页、海报等。2022年3月,刘某于甲公司处离职,离职前删除了自己在公司的专用电脑里的100G文件。

  2022年9月,甲公司尝试恢复删除文件,经商家确认无法修复。经鉴定,甲公司因刘某删改相关设计文件受有损失达13万元。

   法院审理 

  樟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1)被告刘某留存文件是否能够重新制作新文件;(2)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所受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刘某留存文件是否能够重新制作新文件。经核查,甲公司利用刘某留存文件进行重新制作确有困难,无法编辑出与原来设计一致的文件,但通过学习运用等方式改变设计风格也能够解决一定的问题。

  关于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所受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擅自删除其工作期间专用电脑文件的行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产生了对甲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从而产生损失。刘某删除100G文件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该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刘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虽经鉴定认定损失13万元,但在被告离职后,原告对自身权益受损未及时采取应对方法,原告对同一损害的扩大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刘某的责任。

  综上,法院结合文件交接、备份、恢复情况,刘某的工资水平等因素,酌定由刘某赔偿甲公司损失1.8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离职时删除自己制作的文件违法吗?

答:员工在职期间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工作成果属于职务成果,相关权益归公司所有,离职时擅自删除属于侵权行为,需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2:删除公司文件会被判刑吗?

答:若主观恶意明显、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一般民事侵权则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3:公司损失13万为何只赔1.8万?

答:法院依据过失相抵规则,认为公司未及时备份和采取恢复措施,对损害扩大存在过错,故减轻侵权人责任。

问题4:离职交接文件有哪些法定义务?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返还占用的公司财产及资料,不得私自删除或损毁。

问题5:数据恢复费用能否要求员工承担?

答:可以。若员工删除行为导致公司支出数据恢复、鉴定等合理费用,公司有权主张赔偿。

问题6:员工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答:法院综合文件价值、恢复难度、双方过错程度、员工工资水平等因素酌定,并非全额赔偿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