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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少也逃不掉,网课侵权赔偿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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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侵权获利少不等于不侵权。法院判决赔偿时,会综合考量课程商业价值、侵权情节、权利人维权成本等因素,并非仅按侵权人实际获利计算。即便只赚了几十元,权利人仍可主张包括律师费、取证费在内的合理开支,最终赔偿额可能远高于违法所得。

买了课≠能卖课,网课版权亦不容侵犯

鲁法案例【2026】256

  案情简介

  A公司专注医学资格考试培训,自主录制、拍摄并制作全套医学考试网课视频,依法享有完整著作权。其课程通过官方渠道付费售卖,是公司核心知识产权资产。

  王某系在校大学生,为赚取零花钱,通过非官方渠道低价获取A公司医学网课资源后,在某二手平台上架商品链接,以远低于正版的价格对外销售。买家付款后,被告直接发送网盘分享链接,供买家自行下载、保存、观看课程。

  据调查,王某仅成交数单,获利数十元。A公司发现侵权行为后,固定平台链接、交易记录、网盘分享等全套证据,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

  经庭审查明,原告A公司依法享有涉案网课的著作权,且该权利尚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

  被告王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开设的网店中以低廉价格、通过网盘分享的方式对外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案涉视频辅导课程,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案涉视频辅导课程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

  法官说法

  尊重版权,就是尊重知识与创新。网课视频资料凝聚了著作权人的教研与录制成本,是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个别在校大学生将视频资料拿去二手平台转卖、网盘分享看似“低成本回血”,实则是贪小利藏大风险。本案中被告行为损害了课程商业价值、增加权利人维权成本,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以下误区:

  买了课≠能卖课。合法购买网课仅获得个人学习使用权,不享有复制、传播、转售、分享权利,数字视频内容不适用“著作发行权一次用尽”。

  获利少≠不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不看赚多赚少,只要向公众提供作品,即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可综合课程价值、侵权情节、维权成本酌定赔偿数额。

  网盘分享 = 公开传播。通过网盘、微信群、QQ 群等向不特定人发送课程链接,属于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极易被取证追责。

  大学生≠免责挡箭牌。在校大学生已经成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侵权必须担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供稿:杨玉莹

  来源:寿光法院  山东高法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我卖网课只赚了50元,法院最多判我赔50元吧?

答:不会。赔偿额不以你的获利为上限。法院根据课程价值、侵权情节、维权合理开支等综合酌定,本案中被告获利仅数十元却被判赔2000元。

问题2:没有给权利人造成明显损失,也需要赔偿吗?

答:需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不以实际损失为前提,只要未经许可公开传播,就构成侵权,权利人可要求法定赔偿。

问题3:法院判的赔偿款里包含哪些费用?

答:包含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证据固定费等。

问题4:我及时下架了商品链接,还能免除赔偿责任吗?

答:停止侵权是必须做的,但不能完全免除赔偿责任。如果已造成损害,仍需对之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

问题5:网站平台已经删除了我的商品,权利人还能告我吗?

答:能。平台删除只是停止侵权,不改变你已经实施侵权的事实。权利人仍可依据固定好的证据起诉索赔。

问题6:权利人的课程定价很高,法院会按正版价格让我赔吗?

答:不一定。法院会参考课程正常市场价值,但也会考虑侵权范围、主观过错等因素,一般不会简单按正版总价赔偿,但可能远高于你的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