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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骂人“不得好死”?法院:侵犯名誉权,要赔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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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王某因退费纠纷,不仅在短视频平台,还在微信群中多次使用“野狗”、“臭虫”、“不得好死”等词汇辱骂李某,并制作传播丑化视频。法院认定这些行为已超出合理批评,主观恶意明显,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判决王某必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

微信群骂人“不得好死”?法院:侵犯名誉权,要赔钱道歉!

维权变侵权,这种方式不可取!

  因培训机构不同意退费

  在网络上发视频

  辱骂培训老师

  这种行为

  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请和鹏法君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一名从事心理咨询指导的自媒体博主,在某平台上拥有百万粉丝。2022年2月,王某与A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向李某缴纳9380元报名费,参加李某提供的心理咨询培训服务。2023年12月,王某认为培训费用过高,便向李某申请退款,但未获批准。

  此后,王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大量提及李某的相关视频,配文“骗子”“臭虫”,并使用了李某的露脸照片。王某还在其注册账号的个人简介中写明李某是骗子,并将账号昵称改成与李某账号昵称相似的贬损性名字。同时,王某在微信群聊中发布辱骂李某的文字,使用“不要脸”“不得好死”等词汇攻击侮辱李某,并通过修图方式制作、传播李某的视频。

  2024年11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全部侵权视频、文字并赔礼道歉,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律师费、证据公证费用等共计3.6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系名誉权、肖像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本案中,王某在某平台发布多段视频,直接以“骗子”等贬损性词汇指称李某,并配以李某的露脸照片,同时将账号昵称改成与李某账号昵称相似的贬损性名字,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人身攻击特性,足以使不特定公众对李某的品德、职业信用产生负面评价,视频累计评论及点赞近千次,客观上已造成李某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其次,王某在微信群聊中多次使用“野狗”“臭虫”“骗子”等侮辱性词汇对李某进行辱骂,并制作或分享带有贬损性质的李某视频及图片,此类言论并非基于事实的客观陈述或合理质疑,而是以贬低李某人格为目的的恶意攻击。

  最后,王某虽主张其行为系行使消费者监督权,但消费者批评应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且不得滥用权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王某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存在合同主体欺诈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以公开传播方式反复使用侮辱性标签评价李某,已超出舆论监督的合理限度。即使对李某提供的培训服务存在异议,王某亦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非以损害他人名誉的手段发泄情绪。因此,王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侮辱性言论、具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已造成李某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并且未经李某同意使用李某的肖像,已构成对李某名誉权、肖像权的侵害。

  鉴于王某已删除在某平台上发布的全部视频,法院综合考虑王某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判决由王某连续两个月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刊登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由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费用合计1万元,并赔偿李某维权合理支出。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非法侵害。若侵害他人人格权,需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当与他人产生纠纷摩擦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解决。利用网络平台散布未证实信息或侮辱攻击他人,不仅无益于争端解决,反而容易激化矛盾,侵害他人权益,最终“维权”不成反“侵权”。鹏法君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无论是现实生活还是网络沟通交流,网民都应基于事实,理性表达,切勿使用不当言辞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或人身攻击,避免因侵权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供稿:南山区法院

  作者:林陈纯 胡旦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在微信群里面骂人,算不算侵犯名誉权?

答:算。微信群属于网络公共空间,在群内发布侮辱性言论,同样可能被不特定第三人知晓,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侵害名誉权。

问题2:网络辱骂他人,精神损失费怎么计算?

答:法律无固定标准。法院会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行为恶劣性、传播范围(如阅读量、转发量)、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等因素酌情确定。

问题3:在网上发别人照片并配上辱骂文字,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可能同时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照片属于侵害肖像权,配上辱骂文字则构成侵害名誉权,需承担民事甚至行政、刑事责任。

问题4:侮辱罪和侵害名誉权有什么不同?

答:侮辱罪是刑事犯罪,要求“情节严重”(如多次、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等),可判刑;侵害名誉权是民事侵权,只要有损害事实即可要求赔偿。

问题5:法院判决的公开道歉,一般要求怎么做?

答:道歉声明的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并应在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相同范围内(如原发布视频的账号、同一个人数规模的微信群)进行刊登,消除影响。

问题6:网上被人辱骂,如何快速维权和固定证据?

答:应立即截图、录屏保存所有辱骂内容,记录发布时间、传播次数,最好进行网页公证。然后可要求平台删除,并报警或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