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争议

网络发言越界要担责!法官详解网络侵权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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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马某因合同纠纷,未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反而选择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诽谤性言论进行泄愤,其行为已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明确揭示了网络发言的法律“红线”。

网络泄愤引官司,发言越界需担责

  互联网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社交媒体上表达观点也愈发普遍。然而,一旦表达失控,便容易滑向侵权的法律红线。近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马某因经济纠纷在社交媒体评论区发布不当言论,法院依法判决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7000元。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底,马某因新店开业需要,添加店家李某微信协商充气拱门租赁事宜。双方约定马某于2022年12月14日、15日以1300元的价格向李某租赁使用充气拱门两天,后马某支付了定金500元。

  2022年12月14日,李某按约将拱门摆放至指定位置。马某表示这两天无法使用,自行将拱门收起,并提出延至当月21号使用。12月22日,李某询问何时可以撤走拱门,马某以未使用为由拒绝支付尾款,并表示如要收取尾款,需允许其在下一周末使用两天。

  2022年12月23日,李某前往马某处收取尾款并要求归还拱门未果,遂报警处理,但马某仍未配合归还。此后,马某通过微信发送信息和拨打语音电话的方式多次辱骂威胁李某,并在李某网店评论区发布侮辱性文字以及“黑社会”“讹诈”“敲诈勒索”等不实言论。李某遂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马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后,多次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故意辱骂李某,并在李某的社交媒体评论区使用不当言辞进行贬义性的评论,故意贬损李某的名誉,必然导致社会民众对李某的名誉产生负面、消极的评价,故法院认定李某的名誉权已遭受马某的不法损害,马某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本案中,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但其确因取证维权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其相关经营活动亦可能受到上述侵权行为的不利影响,故法院认定马某应酌情赔偿李某相关经济损失。

  综上,龙华法院依法判决马某登报向李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5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社交平台发表言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马某因合同纠纷心生不满,转而通过社交媒体公开发布针对店家的

  侮辱、诽谤性言论,其行为已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大市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切忌为宣泄情绪采取网络攻击等违法方式。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网上发布不实言论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若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还可能构成诽谤罪等刑事责任。

问题2:法官如何认定网络言论构成侵权?

答:法官会审查言论是否具有侮辱、诽谤内容,是否指向特定对象,是否被第三人知晓,以及是否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本案中,马某的“黑社会”等言论直接贬损了对方名誉。

问题3:跟人吵架在网上发帖泄愤违法吗?

答:违法。这种行为如果使用了侮辱性言辞或捏造事实,即使事出有因,也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言论自由”范畴,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问题4:被网络侵权后精神损害抚慰金怎么算?

答: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中判了2000元。

问题5:网络侵权案中经济损失没证据能赔吗?

答:即使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具体经济损失金额,但只要能证明维权产生了必要费用(如公证费、律师费),或侵权行为对经营活动造成了不利影响,法院仍可酌情判决赔偿。

问题6:在网上骂人后删除就没事了吗?

答:不是。删除只能停止侵害的继续,但已经完成的侵权行为和造成的损害后果(如被截图传播)依然存在,侵权人仍需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