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删除源代码公司提起索赔,法院认定属侵权纠纷而非劳动仲裁
编者按:
员工因操作过失导致公司数据丢失,公司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被告抗辩应为劳动争议。法院判决明确:双方争议的损害赔偿与支付工资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法院已在另案中释明公司可另行起诉,故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无需劳动仲裁前置。但因公司未能证明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无法举证具体损失金额,最终驳回诉讼请求。这一认定厘清了履职侵权与劳动争议的边界。
沈阳某A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B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02民初3294号
原告:沈阳某A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某B。
原告沈阳某A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A公司)与被告某B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安、于显,被告某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杨、赵震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9,64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13日,原告公司负责信息安全审计工作的员工在整理每日信息安全审计所用报表时发现《上网行为流量日志报警报表》中前一日的上网行为流量日志缺失,便与大数据部沟通,核实此异常的产生原因。经过大数据部负责人以及负责开发相关报表的开发人员的调查,最后于2022年1月25日确认日志缺失的原因为,任职并负责开发信息安全报表的被告,为每日定时删除本人所使用的电脑的上网行为流量日志数据,而故意编写定时删除数据程序并部署在大数据部的服务器上,事后被告对此也表示承认并引咎辞职。另在原告调查的过程中还发现被告为隐藏其上述行为,试图通过安装分屏软件的方式屏蔽桌面管理软件对其电脑桌面的截图,从而掩盖其编写及部署过程,但因其编写的删除程序存在错误,误删其他电脑、设备的日志数据,造成缺失的日志数据较多,原告公司进行调查并给予高度关注而无法继续隐藏。最后在修改、删除其编写的定时删除程序时被原告发现并确认。因被告的行为,不仅使其所使用的电脑以及其他存储原告公司开发尽4年的重要成果物的电脑、设备的上网行为流量日志缺失,且使原告无法确认缺失的日志所对应期间是否存在公司成果物外发或其他影响公司信息安全的情况,对公司信息安全造成影响。同时使原告公司从2021年11月20日开始的信息安全报表开发及审计工作的成果物因依据缺失的数据形成而不可信、不可用。最后,相关的数据和成果物归原告所有,为原告公司的财产。所以被告的行为造成对原告公司财产的侵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应承担赔偿原告支付的从2021年11月8日开始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为完成信息安全审计报告工作而支付的员工工资成本,即原告审计工作相关成果物价值损失89,642元。
某B辩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某A时代公司未经劳动仲裁程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本案纠纷属于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民法典侵权责任篇调整的对象是一般民事主体之间因侵权民事权益产生的纠纷,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非平等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本案无论答辩人是否对公司造成财产损害,本案都应是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是因履行劳动义务(退一步讲,也包括不当履行),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而不是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答辩人的行为是为完成某A时代公司交代的工作,答辩人并未对公司造成损失,哪怕产生了损失,也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是在工作时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产生的损失),应是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之间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其工作成果不负瑕疵和质量担保责任。答辩人从未刻意删除公司任何数据(无论该数据是有用还是无用),也无任何理由去故意删除公司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答辩人并未对某A时代公司造成任何损失。21年年末大概10-11月份的时候因为某A时代服务器宕机,大数据部很多数据都丢失,虽然这些数据的使用部门都说没有用,不用迁移。但是答辩人觉得作为数据开发的部门,结合答辩人之前公司的工作经验,认为对数据备份工作很重要,并且运维部这时与答辩人领导说建议数据备份以便再出现问题好及时恢复数据。领导于是安排答辩人来做该工作。根据技术分析调研,答辩人决定使用shell脚本的方式去操作数据,但因不熟练,并且在操作过程中影响了一台服务器。所以决定先找一个废表去测试,然后再去完善写的shell脚本,好进一步完善工作。首先,答辩人的工作是数据分析师,单位安排答辩人的工作包括大数据平台的开发与维护、数仓的搭建、报表的开发,需要写SQL和shell脚本。答辩人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测试,便在数据库中找了一张没有使用的表,并确认当时没有任何报表及程序在使用该表。所以答辩人认为用该表增删改查都是没有问题,答辩人增删改查的是这张没有用的表,该表中仅有大数据部公用外网电脑的一部分流量数据。因为答辩人的工作就是数据分析师,在某A时代的日常的工作就是和数据打交道,增删改查很平常,且公司及大数据部也没有规定员工不可以修改或者删除数据。其次,答辩人使用的表并无任何经济价值,报表作用只是辅助的监督员工访问了哪些网站及流量数据。事实上,安全部早就发现数据丢失,但对此并无举动。数据在kafka是存储9天的,2022年1月13日某A时代发现数据丢失,1月18日答辩人曾问过领导是否需要恢复数据,领导并未要求恢复,这也能印证该表并无经济价值。综上,答辩人未对某A时代造成任何损失,答辩人的行为,归根到底是为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所为,若是某A时代可以举证内部有规定不让员工测试脚本,可以依据内部规定对答辩人进行处罚,而不是诉至法院,浪费司法资源,而事实上,某A时代已因为答辩人测试脚本误删上述提到的并无价值的表格中数据,开除了答辩人。答辩人无需向某A时代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某A时代公司称“使其所使用的电脑以及其他存储原告公司开发尽4年的重要成果物的电脑、设备的上网行为流量日志缺失”。答辩人为完成工作,脚本删除的表格只是实时报表的一个子表中的部分数据,报表作用只是辅助的监督员工访问了哪些网站及流量数据,根本不存在说开发4年重要成果物电脑设备的上网行为流量日志缺失。并且据答辩人所知,该报表于2021年12月才正式上线并趋于稳定运行,不存在4年重要成果物丢失。一般而言,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应以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而被答辩人主张的所谓的“2021年11月8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为完成信息安全报告所支付的员工工资成本,即原告审计工作相关成果物价值损失89,642元”并非直接经济损失,与答辩人并无关系。某A时代公司并未对该数据及对应的报表产品进行任何营销,某A时代没有任何产品在销售,何谈答辩人对某A时代公司造成了成果物价值损失。同时,员工工资成本也绝非成果物价值损失,所谓的审计报告也不具有任何可信度。从起诉状看,某A时代1月13日发现数据丢失的,而审计是21年11月开始的,已经审计2个月了,工作量也完全是公司自己认定的,属于员工公司内部单方行为,怎能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同时,从工作人员上看审计人员也只有1个人,被答辩人恶意混淆员工工资成本和成果物价值损失两项含义,企图以此将不应由答辩人承担的责任强加在答辩人身上,在事实与法律上皆无依据。被答辩人在用人过程中支付员工工资是理所应当的,与答辩人并无任何关系,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要求答辩人替用人单位承担用人期间的员工工资,无理无据,十分荒唐。不仅答辩人不应向某A时代公司承担责任,某A时代的所作所为对答辩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某A时代公司恶意扣留答辩人两个月的工资不予发放,答辩人为要回该工资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三个程序。被答辩人的所作所为,为答辩人带来了严重的痛苦,在2022年上半年,答辩人因此事身心俱疲,甚至因病住院。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从未引咎辞职,答辩人也从未掩饰过什么。2022年1月26日,某A时代在不与答辩人进行沟通的前提下,取消了答辩人访问工作电脑的权限,使答辩人丧失了工作的条件,导致答辩人工作无法进行,逼迫答辩人离职。答辩人此时既无工作条件,还要忍受公司相关人员施加的压力。而在这个时候,公司打印出离职申请,要求答辩人签字,答辩人抱着息事宁人的心理签了字。后续公司背信弃义的凭借该份离职申请宣称答辩人是引咎辞职,此种行径不应得到支持。被答辩人称“另在原告调查的过程中还发现被告为隐藏上述行为,试图通过安装分屏软件的方式屏蔽桌面管理软件对其电脑桌面的截图”,这是与事实不符的。首先需要介绍一下被答辩人处的工作环境:每个人有一台工作的电脑,该电脑不可以连接外网,只可以连接公司内网。还有一台可能是几个人共用的可以连接外网的电脑。使用分屏的原因:因公司制度问题,很多人共用一台外网机器,当工作中出现问题需要查询时,大家开浏览器等软件都在一个页面,并且程序员查问题可能需要打开很多页面才能真正定位问题,就会造成一个浏览器开好多个页面,当答辩人再使用时就找不到之前开的页面了,所以通过分屏软件可以将每个人查资料的窗口固定,一个人用一个窗口,肯定不会影响到其他人。该分屏软件是答辩人在以前的公司就开始使用了,是工作习惯。答辩人并不知道该软件会影响录屏,并且被答辩人此前便对答辩人使用分屏软件的事情知晓,没有发过通知或者有人告知答辩人使用分屏软件会影响桌面管理软件对电脑的截屏功能。被答辩人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法律关系,恶意对答辩人进行诉讼,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请求法院查清事实,还答辩人一个清白。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2022年2月21日,我院立案受理某B起诉某A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某B在该案中要求某A公司给付12月和1月工资、开具离职证明、确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我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2022)辽0102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中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某B入职某A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19年1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原告从事数据分析工作,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2022年1月,某A公司发现因某B的行为导致公司数据丢失,经沟通协商,某B于2022年1月26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同时,在该判决中某A公司提出某B删除数据,给其公司造成损失,故不同意支付工资的抗辩,判决认定因支付工资与是否需赔偿损失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某A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进而,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某A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某B2021年11月、2022年1月的工资共计12229.99元;二、被告沈阳某A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某B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298.85元;三、驳回原告某B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B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1民终5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于2022年1月13日发现其公司《上网行为流量日志报警报表》中前一日的上网行为流量日志缺失。1月25日确认丢失原因为被告编写的删除数据程序误删该数据。原告主张被告这一行为造成其公司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9,642元,诉至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起侵权之诉,被告提出本案应为劳动争议纠纷,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因我院就双方(2022)辽0102民初2719号民事诉讼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认定,某A公司提出的损害赔偿与某B诉请的给付工资非同一法律关系,且释明某A公司另案起诉,某A公司提起了本案诉讼。故对某B提出的本案应为劳动争议纠纷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然认定行为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当综合考虑侵权的行为、过错程度、因果关系、侵权后果等因素。而从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认定系被告故意编写定时删除程序且对于删除其所主张的案涉数据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程度。同时,原告亦不能证明案涉数据的删除已给其造成了具体明确的损害后果、致使其实际产生了损失,故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9,642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某A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41元,由原告沈阳某A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员工工作中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侵权吗?
答:可以,前提是该损失与工资等劳动争议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法院已释明可另案主张侵权责任。
问题2:公司起诉员工侵权,员工抗辩应是劳动争议,法院会怎么认定?
答:法院会审查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若公司索赔基于独立财产损害,而非考核工资或劳动纪律,则成立侵权纠纷。
问题3:什么是法院认定的不同法律关系?
答:比如员工造成数据丢失属于财产侵权,而公司欠付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争议,两者可分开立案、分开审理。
问题4:员工没有故意,只是过失造成公司损失,要承担侵权赔偿吗?
答:不一定。侵权责任要求行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且无实际损失证明的,法院不支持赔偿。
问题5:侵权纠纷与劳动争议在程序上最核心的区别是什么?
答:侵权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仲裁前置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问题6:公司因为员工行为产生了调查成本、人力成本,能否算作侵权损失?
答:很难。法院通常要求直接经济损失,如修复数据费用、第三方评估费等,内部人工工资一般不认定为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