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之名行勒索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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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曝光黑料”相要挟索财,无论签什么合同都是敲诈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被告人利用网络传播快、影响大的特点,将舆论监督异化为牟利工具。涪陵法院明确指出,无论披上“文化传媒公司”的外衣,还是用“商务合作”合同作为掩护,只要本质是以威胁、要挟手段迫使企业交付财物,就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不仅是保护了21家民企的钱袋子,更是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捍卫企业名誉权的司法亮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