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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提供翻墙软件被控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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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开发提供翻墙软件被控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艾AA、康BB、曹CC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川0191刑初567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AA。2017年11月29日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BB。2017年11月29日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CC。2017年11月29日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9)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AA、康BB、曹CC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起,艾AA、康BB、曹CC经预谋后,对外出售由艾AA、康BB研发的翻墙软件,其中艾AA研发了电脑端翻墙软件,康BB研发了手机端翻墙软件。曹CC则负责客户服务工作。客户购买翻墙软件后,可以通过该软件访问国内禁止访问的外国网站,非法获取信息数据。艾AA、康BB、曹CC出售翻墙软件的违法所得共计60余万元。2017年11月28日,艾AA、康BB、曹CC接警察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接受调查。后经四川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检验,涉案的翻墙软件属于“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艾AA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康BB、曹CC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AA、康BB、曹CC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检测报告,手机转账记录截图,境外服务器相关信息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司法鉴定意见,证人范某、邓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艾AA、康BB、曹CC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艾AA的辩护人就量刑发表如下意见:1.艾AA及其同案犯开发翻墙软件的初衷是便于自己使用,之后才提供给他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的行为系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工具的帮助行为,建议对其从宽处罚;3.民间使用VPN程序现象普遍,艾AA的犯罪动机单纯,认罪悔罪态度明显;4.艾AA系自首、初犯。

    被告人曹CC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曹CC具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系自首等请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AA、康BB、曹CC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考虑到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和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本院在量刑时考虑到:1.三被告人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三被告人均系初犯,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艾AA、康BB、曹CC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AA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康BB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曹CC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将扣押在案的电脑予以没收,其余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被告人艾AA、康BB、曹CC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 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