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

搭便车

――本标签下共聚合2条信息――
  • 登记注册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行为的认定

    本案裁判明确,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作为经营范围相近的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即使该企业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有证据表明其具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该登记注册行为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制。本案实现了从源头制止仿冒混淆行为,有力规制了“搭便车”“傍名牌”等不诚信行为。
  • 此轻松筹非彼轻松筹,引爆不正当竞争诉争

    某B公司的初始使用行为正当,其持续使用行为可以使其正当性得到延续。即使某A公司后来在经营规模或者知名度上产生优势,也只能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迫使某B公司主动退出市场,而无权再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某B公司实施已被法律认可的合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