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

权威判例!法院明确: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智力投入的使用者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     查看:

编者按: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是否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表达。使用者对提示词、参数、模型等的选择与安排,属于创造性劳动,其生成的图片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许可使用并去除署名,同时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此判决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强调了司法对技术发展和社会创新的积极回应。

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的认定

——李某某诉刘某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主办法官】

  朱阁,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正向、反向提示词,设置迭代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以及随机数种子等操作生成涉案图片后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被告在百家号发布文章,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图片,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被告答辩称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被告所发布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且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向原告李某某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5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推荐理由】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用户利用人工智能技术通过输入指令以生成其想获取的内容。与此同时,相应权利的归属及划分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本案明确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若符合作品的定义,则应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若体现出使用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则相关著作权一般应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本案在坚守著作权法基本原理的同时,打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属于人类创作”的一般观点,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契合技术和产业实际,提出解决方案,对之后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作出了有益探索。[来源于2025年3月29日召开的“西南政法大学长三角研究院揭牌仪式暨科技法前沿论坛系列活动”中正式揭晓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司法十大典型案例(2023-2024)]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如何看待AI生成内容与人类创作的同质性?

答:在满足独创性标准上,二者是相同的;区别仅在于创作工具和创作过程。

问题2:法院认定构成作品的核心要素是什么?

答:核心在于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而非工具本身。

问题3:为什么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答: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作品,并恶意去除水印,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问题4: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何定义?

答: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问题5:法院在判决中如何平衡技术与法律?

答:坚持著作权法基本原理,将技术视为工具,重点审查人的创作行为。

问题6:未经许可转载AI图片用于自媒体,算侵权吗?

答:算,即使非商业用途,未经许可传播作品也可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