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合同签署后,东旭三宝公司已支付定金5548万元,但依丝博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期间交付软件,至东旭三宝公司起诉时仍未交付,依丝博公司以其行为表明其不履行主要义务,东旭三宝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时间为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日期2022年2月12日。
技术开发合同的委托方应当完成协作事项,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王某C承诺若因被告某B公司的经营能力、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等方面造成合同中止,愿意向原告无条件赔付项目开发中已产生的全部合同款项,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原告与被告某B公司间的<font color="#f00">软件开发</font>合同的保证,被告王某C应对该207900元...
某B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软件,其行为构成违约,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其未能依约履行合同并非完全由其自身原因所致,本院酌情确定某B公司向某A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1 涉案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问题,2 涉案《APP专项应用软件销售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及该合同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承担,3 涉案《金蝶软件销售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及该合同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