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转移至雄狮公司,应由其提供反驳证据。本案中雄狮公司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涉案软件实际研发情况不符,雄狮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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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图公司主张案涉软件产品为标准平台软件产品,并非定制开发即二次开发的开发成果,其亦不具有二次开发的合同义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其据此要求支付剩余合同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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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合同签署后,东旭三宝公司已支付定金5548万元,但依丝博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期间交付软件,至东旭三宝公司起诉时仍未交付,依丝博公司以其行为表明其不履行主要义务,东旭三宝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时间为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日期2022年2月12日。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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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萤火OBD”项目已经萤火电力科技公司验收合格,合同尾款的支付应适用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约定,故森客科技公司关于尾款支付条件已成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202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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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计某A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计某A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手机一部没收。
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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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谢某作为公司的商务专员,对客户的软件需求具有审核义务,根据相关证据和他自己及其他涉案人员的证言,谢某明知服务对象是赌博APP运营方,他所在的技术团队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发展会员等服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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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其主张的主要是后期涉及到新增22000元的部分,米某B收取了该款项,但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其不能举证证实已履行了该部分义务,故本院认为米某B应就该部分款项向谢某A进行返还。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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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的委托方应当完成协作事项,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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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C公司已在平台上进行风险提示并设置投诉渠道,某A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起诉前要求某C公司删除用户上传的跳转链接等信息,因此无法认定某C公司对此存在主观过错。且某C公司在本案一审阶段已经删除涉案内容,已尽到网络经营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202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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