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抖音、微信读书两款App均有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两案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体现民法典保护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件。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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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A以及原审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王某B、张某C、牛某D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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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销售车载智能PAD产品并承诺提供返油等相关服务,其产品及相关服务均构成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均应依约行使各自的权利、义务。现因被告某B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停止返油服务,已构成违约,致使原告不能实现返油这一主要合同目的,本院予以支持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钱和赔偿。
202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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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赛领公司并未履行或全部履行上述主要合同义务,赵某A有权解除涉案合同。赵某A已向赛领公司支付合同款,故在涉案合同解除后,赵某A有权要求赛领公司退还该合同款。赵某A的该项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02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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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某C承诺若因被告某B公司的经营能力、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等方面造成合同中止,愿意向原告无条件赔付项目开发中已产生的全部合同款项,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原告与被告某B公司间的软件开发合同的保证,被告王某C应对该207900元承担连带责任。
20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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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B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软件,其行为构成违约,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其未能依约履行合同并非完全由其自身原因所致,本院酌情确定某B公司向某A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20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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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A、吕某B、宋某C受雇于菲律宾人bernardchong开设的“世爵娱乐”赌博网站,分别为该网站提供技术支持、软件开发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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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原告介绍磋商,被告与案外人虞儒旭签订了《软件系统-销售协议》且案外人已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交易金额350,000元,证明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中介义务,被告应按约支付相应中介费。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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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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