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QQ抢红包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赔钱

2021-09-18 08:35:08 阅读
抢红包软件监听、控制手机通知功能?法院判了!2021年9月1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QQ抢红包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两被告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0万元。
  在社交软件上抢红包,本意是图个吉利,和朋友们联络感情。众所周知,通过软件可以自动抢红包,手速加倍。但是你知道吗,这类软件可能通过监听、控制手机应用,实现这项功能。
  9月16日,我院对一起涉QQ抢红包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两被告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0万元。
  案情速递
  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系QQ软件及产品的开发和运营主体。被告A公司是两款自动抢红包软件的开发和运营主体,其通过运营的两个网站以及多个安卓手机应用市场提供上述软件的下载服务。上述软件在免费试用次数结束后转为提供会员收费服务。被告B公司系其中一款软件在部分应用市场的服务提供者。
  原告诉称,被告通过涉案软件可以调用安卓手机无障碍功能监听QQ软件,模拟用户点击和自动发送消息,一旦有用户发送红包,软件可自动领取并发送答谢消息。被告不仅通过技术手段干扰原本公正公平的QQ抢红包功能模块,破坏QQ平台生态,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导致发红包用户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故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495万元。
  被告辩称,涉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涉案软件合规运营,并非外挂,而是基于安卓系统的辅助无障碍服务实现功能,未破坏QQ软件正常运行,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同时,涉案软件本质上只是模仿人手点击操作,未加速抢到红包,没有破坏红包随机性,不存在任何干扰抢红包模块的情形,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
  至本判决作出时,被告A公司运营的网站仍提供两款被诉侵权软件下载服务,某应用市场仍可下载其中一款软件。
深圳反不正当竞争律师
被诉侵权软件界面图
  裁判要点
  原告QQ产品设置电子红包功能,在公平算法机制下,需要用户人为关注QQ红包消息并手动点击获取,调动QQ用户的真实社交积极性。原告通过QQ软件形成的用户黏性,以及获取的流量和流量变现的获益等,系其享有的竞争优势。
  两款被诉侵权软件所提供的监听、控制或者自动点击屏幕的功能,系开发者对安卓系统标准化服务的异化使用。其批量化、自动化的操作方式超过了原告对QQ产品进行技术甄别、干预甚至屏蔽被诉侵权软件的可控范畴,直接冲击QQ以真实社交为依托的运营基础,被诉侵权软件的上架运营有违原告正常提供QQ产品服务的初衷,并且有可能导致未使用被诉侵权软件的QQ用户丧失公平参与抢红包的机会,遭受财产权益的不合理损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被诉侵权软件引导用户使用“自动抢红包”功能,不符合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软件行业普遍认同和接受的商业道德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诚实信用这一基本道德准则。被诉侵权软件“寄生”于QQ软件才能达到“自动抢红包”的效果,损害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妨碍QQ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官说法
  互联网领域的市场竞争应立足于竞争手段的正当性和竞争机制的健全性。当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获取竞争优势时,该种行为即具有不正当性。
  本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条款,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是否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被诉行为;被诉行为是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且不具有合理理由;被诉行为是否违背其他经营者意愿并导致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运行;被诉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自动抢红包这类软件的开发、运营初衷,是利用其他经营者所享有的竞争优势,引导用户使用不诚信的手段获得利益。这类软件运营者由此增加的商业机会,必然影响相关竞争领域的正常竞争秩序,若允许经营者通过此类非善意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将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应重视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功能,以司法公正回应社会公平正义的需求。(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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